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计算机学会,Ningbo Computer Institute (NBC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宁波市计算机学会是宁波市从事计算机理论研究、教学实践与应用开发,办公自动化,信息工程和信息服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含机关部门、企事业)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广和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计算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反映广大计算机教育、科技、信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计算机学术活动,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使学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宁波市广大计算机教育、科技、信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计算机事业的助手。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科协)、宁波科委、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宁波市柳汀街142-1号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本市计算机软、硬件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应用开发、信息工程等方面的学术和咨询服务活动以及专业培训与普及教育工作。邀请国内外的一些计算机专家来甬讲学,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计算机科学技术团体(包括科学家、专家学者以及工程师)的友好联系。 (二)
举办计算机学术年会,交流工作成果与学术论文,择优向全省和全国计算机学术 年会推荐,
组织会员参加全省和全国性的各种计算机学术会议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
组织开展软课题论证工作,为机关、企事业及社会各界提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规
划和设想;为改革开放牵线搭桥,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教学、生产和应用方面的协作任务。 (四)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各种工作业务会议。 (五) 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建立和不断充实计算机事业人才库。 (六)
出版发行计算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开发等方面的刊物或通讯、简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宁波市计算机学会是由下属各分会、工委、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组成。个人会员可同时属于某个分会、工委或某个团体。各分会、工委在符合学会宗旨的前提下可充分发挥其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独立地开展各项活动,并借此来联系和团结本系统、本行业或本范围内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信息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每四年举行一次换届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市科协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时,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以上待遇的,不能再享受)。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宁波市社会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计算机学会
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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